各縣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規范今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粵財采購[2006]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二、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目錄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通用類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部門采購;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經市政府委托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由部門集中采購。凡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可以分散采購。
三、凡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采購人嚴格按政府采購申請表批復計劃進行采購,不得隨意改變追加,節余資金歸財政。
五、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廣東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作出如下的相應調整:
1、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除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外,其他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價值或同類批量價值2萬元以上(含2萬元),工程項目3萬元(含3萬元),應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執行;
2、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貨物類或服務類項目單項或同類批量價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應當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3、政府集中采購通用類目錄中屬于協議供貨品目限額范圍的實行協議供貨,由原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調整為預算金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原2006年前簽訂的協議供貨協議在合同有效期內仍有效;
4、調整的政府集中采購貨物類和服務類范疇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類目錄中的A030399家具;A07專用材料;A10專用設備;A11交通工具;B10系統集成、網絡工程;C服務類中的C03信息技術、信息管理軟件的開發、設計、監理(含信息工程監理)調整為政府集中采購通用類。
六、政府采購中心和采購人自行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按《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組織實施。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采購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采購。
六、各縣區、市直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反映(電話:3388372)。
附件:關于印發《廣東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