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財采購〔2006〕12號
關于印發《河源市市級政府采購貨物類
協議供貨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縣(區)財政局,省屬駐河單位:
為加強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協議供貨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管理服務水平,現將我局制定的《河源市市級政府采購貨物類協議供貨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協議供貨采購的品目范圍及實施期限另行通知)。
附件:《河源市市級政府采購貨物類協議供貨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源市市級政府采購貨物類
協議供貨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貨物類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貨物類協議供貨采購,是指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部分貨物品目事先通過公開招標或談判等方式,統一確定中標供應商,并就其所供商品的品牌、質量、價格(或優惠率)、供貨期限和服務要求等內容以協議的形式加以明確,各采購單位在協議范圍內選擇代理供應商供貨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本采購方式所采購的貨物稱為協議供貨商品。
經公開招標或談判等方式獲得協議供貨資格的供應商稱為協議供貨供應商。
由協議供貨供應商授權指定在河源區域內代理經營服務的供應商稱為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議供貨采購范圍內的政府采購活動,非協議供貨采購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協議供貨采購商品的品目范圍、協議供貨期限及招標方式等由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統一確定。
第五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受財政部門的委托,對納入協議供貨范圍的商品及供貨資格實施公開招標或談判,并與協議供貨供應商就協議供貨商品的品牌、質量、價格(或優惠率)、供貨期限和服務要求等條款簽定協議。
協議供貨供應商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確定河源區域內授權經營服務的代理供應商,并將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名錄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和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經協議供貨供應商授權指定的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應及時憑授權書到市政府采購中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協議供貨商品的品牌、型號、價格(或優惠率)、服務要求和供貨期限以及供貨的方式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第七條 協議供貨采購應當體現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價格、效率更高、質量更好和服務更優的原則,減少采購環節,簡化操作程序,方便采購單位。
第八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公布的協議供貨商品價格(或優惠率)為最高上限。采購單位可在此基礎上根據自己掌握的市場情況與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進行價格協商或選擇多家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進行競價,以爭取獲得更優惠的采購價格。
第九條 采購單位采購協議供貨商品品目范圍內的商品原則上應采購協議供貨中標品牌范圍的商品,不得向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范圍外的其他代理供應商采購協議供貨商品,不得向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提出超越協議承諾范圍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得在協議供貨采購活動中弄虛作假。
第十條 采購單位采購協議供貨商品,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在叁萬元(含叁萬元)以下的一律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叁萬元以上的,應按非協議供貨采購申報。
第十一條 采購單位在一個季度內不得批量重復采購同一類型的協議供貨商品,不得化整為零規避非協議供貨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采購單位申報協議供貨采購應填寫《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申報表》(一式四聯),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提出協議供貨采購申請。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協議供貨采購項目內容,市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負責審核采購資金來源,對符合協議供貨采購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立項的協議供貨采購項目出具《河源市協議采購供貨通知》(一式四聯)。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協議供貨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在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范圍內自行選點采購。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按市政府采購中心出具的《河源市協議采購供貨通知》與采購單位簽訂《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合同》(一式四聯),并向采購單位供貨;采購單位對協議供貨商品驗收后應填寫《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驗收報告》(一式四聯)。
第十四條 供貨完成并經采購單位驗收后,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憑《河源市協議采購供貨通知》、《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合同》、《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驗收報告》及銷售商品發票原件交市政府采購中心,經采購中心審核無誤后,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申請付款。政府采購中心將《河源市協議采購供貨通知》、《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合同》、《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驗收報告》的相應聯頁及銷售商品發票復印件報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同一協議供貨采購項目須向兩個以上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采購的,應在完成全部采購活動后同時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五條 協議供貨執行期間,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審查、公告協議供貨商品品牌、價格(或優惠率)的變動情況,做好協議供貨采購信息統計和采購資料的歸檔工作,協調、處理采購單位和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在協議供貨采購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受理、答復采購單位和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對協議供貨采購提出的有關詢問和質疑,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采購單位可以在協議供貨商品品目范圍內自主選擇協議供貨商品的品牌、型號及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享受市政府采購中心網上公布的價格(或優惠率)及協議供貨供應商承諾的服務。
第十七條 采購單位應當完善內部采購管理制度,建立約束機制,嚴格按要求編制和執行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按計劃申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按規定簽訂與實際采購項目、內容相符的供貨合同,及時組織協議供貨商品的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應按協議要求辦理協議供貨采購業務,按照《河源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合同》做好送貨、安裝、培訓及售后服務等工作,保證協議供貨商品的質量,并按協議條款規定的保修期限提供保修服務;保修期滿后,應當繼續提供優惠的維修、保養服務。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應按照協議條款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協議供貨商品價格不高于本地區商品市場同一品牌、型號的商品價格。
協議供貨供應商可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降低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對協議供貨商品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并在供貨前將調整價格報市政府采購中心審查、備案。
協議供貨供應商在特定時間舉辦的促銷活動和優惠政策,如涉及協議供貨商品范圍的,應保證協議供貨采購有權參加其促銷活動,享受其價格優惠。
第二十條 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應當自覺接受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和市政府采購中心的監督管理,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市政府采購中心報送報表,配合做好協議供貨商品價格的市場調查和履約情況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應對協議供貨采購范圍、供貨方式和操作程序的執行情況開展后續跟蹤問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協議供貨采購各環節的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將下列情況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
(一)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對協議承諾的執行情況;
(二)協議供貨代理供應商對供貨合同、供貨記錄及保修服務等資料的登記歸檔情況;
(三)處理或受理采購單位、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有關詢問和質疑的情況;
(四)召開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座談會的情況;
(五)召開采購單位代表座談會的情況;
(六)協議供貨采購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協議供貨采購的協議期滿前,市政府采購中心應組織對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在協議執行期間的服務質量、價格(或優惠率)、采購金額以及采購單位的滿意程度等情況進行評比,并將評比情況進行公布。評比的結果可作為下一輪協議供貨資格招標評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協議供貨供應商或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報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批準,按協議約定分別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沒收履約保證金、取消協議供貨資格、在一至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
(一)協議供貨商品價格高于本地區商品市場同一品牌、型號商品的價格,或優惠率低于協議承諾的;
(二)沒有按協議條款或供貨合同承諾的時間供貨、保修,或未提供該提供的服務的;
(三)在協議供貨采購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偽劣產品或者沒有按供貨合同要求供貨的;
(四)違反協議條款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采購單位及經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調查核實,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串通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向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索要“回扣”、“禮品”等好處的;
(三)向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提出超越協議供貨承諾范圍的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四)假借政府采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協議供貨價格的商品的;
(五)不按協議供貨通知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商品不按協議供貨采購方式辦理有關手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采購單位、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授權指定的代理供應商有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法律規定行為的,均可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及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采購貨物類協議供貨采購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