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4月21日確定《政府采購法(修改)》不在2021年度立法計劃內,4月30日《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開始征求意見后,本以為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將暫時告一段落。5月10日,財政部網站公布了《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全文附后)
小編縱覽全文,《辦法》雖然級別為規范性文件,但針對政府采購需求、實施和履約等管理的短板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干貨滿滿。顯然財政部不想因為法律法規修訂出臺的程序而放緩政府采購深化改革的腳步。
以往,提起“政府采購”很多人的概念還停留在從發布采購公告到簽訂合同的這一階段。但政府采購的范疇涵蓋了采購的整合環節,為了保障政府采購向前后端加強管控,《辦法》明確了“采購前”、“采購后”中對采購需求管理的主要任務,并對采購需求的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確定、風險控制等作了細化規定。給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時也預示著更多的商機。
如上圖所示,在政府采購項目中,需要增加的工作任務可能包括開展需求調查、編制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審查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合同文本審查和履約驗收。在新的要求下,采購代理機構也將更加深入和全面的參與到政府采購的各個環節。
一
確定采購需求和需求調查
采購人應當在開展采購前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
對于以下四類采購項目(以下簡稱“四類項目”),在編制采購需求前,還應當以咨詢、論證或問卷方式開展需求調研:
(一)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二
編制采購實施計劃
采購人在開始采購活動前,還應當編制采購實施計劃,采購實施計劃包括合同訂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的各項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在合同管理安排中,“四類項目”應當經采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
《辦法》中明確了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但從現階段實際情況來看,無論編制采購需求還是采購實施計劃,都需要編制這精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管理以及項目管理知識,同時能夠根據采購人的采購目標,協調相關方梳理合規形成符合要求的采購需求。
綜合上述要求,具備能力承擔此項工作的最佳人選無疑是采購代理機構。
三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審查
在完成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后,采購人應當組織內容人員,同時也可以會同外部機構或專家開展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上文所述“四類項目”應當開展重點審查。
考慮到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審查同編制一樣需要具備相當的專業性,采購人可以邀請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在這里無論是組織專家進行審查還是“第三方機構”(可以參照現在組織進口產品專家論證),采購代理機構也同樣是最合適的人選。
同時,《辦法》要求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與審查的專家或機構主體不能相同,是希望通過前后端職責的相互制衡來確保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質量。
四
履約驗收
當前,采購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往往止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采購項目歸檔或督促采購人與供應商在規定合同內完成合同簽署。
而通過《辦法》可以看重,采購代理機構還可以參與到合同履約驗收的組織工作中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除了以上對采購程序的優化會促使采購代理機構更加深度參與到政府采購的各個環節中,《辦法》還對包括資格條件設置、采購方式選擇、評標辦法設定等重要環節作出了詳細的要求,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應當及時學習新要求新做法,更好的服務采購人和采購項目。